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经(jīng)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(yǐ)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(wànyuán)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(zīxī)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(wéifāng)工作,曾任奎文区(kuíwénqū)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,于(yú)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副主任。
2021年2月(yuè),田玉军(tiányùjūn)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(xiǎnshì)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(jiānwěi)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12月(yuè)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(tiányùjūnàn)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1年至2022年,田玉军(tiányùjūn)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(wéifāngshì)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(děng)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(yǒuguān)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(wànyúyuán)。
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(guīàn)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(xiànsuǒ),经查证属实,具有(jùyǒu)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(zhuódìng)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(xuānpàn)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(jiānchájīguān)对于(duìyú)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(qítā)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争议的(de);
(二)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(de)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(de)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。

经(jīng)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(yǐ)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(wànyuán)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(zīxī)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(wéifāng)工作,曾任奎文区(kuíwénqū)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,于(yú)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副主任。
2021年2月(yuè),田玉军(tiányùjūn)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(xiǎnshì)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(jiānwěi)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12月(yuè)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(tiányùjūnàn)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1年至2022年,田玉军(tiányùjūn)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(wéifāngshì)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(děng)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(yǒuguān)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(wànyúyuán)。
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(guīàn)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(xiànsuǒ),经查证属实,具有(jùyǒu)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(zhuódìng)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(xuānpàn)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(jiānchájīguān)对于(duìyú)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(qítā)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争议的(de);
(二)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(de)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(de)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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